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同案犯罪嫌疑人周某(另案处理)使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司的资质,以11200元的价格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队竞标购买4辆退役东风牌EQ*****(6*6)型兵员运输车,按照部队要求现场进行切割、打眼的报废处理。2017年10月,周某将4辆报废车以9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同案犯罪嫌疑人马某甲(另案处理)、马某乙(另案处理)。2017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从马某甲、马某乙处,以110000元的价格购买上述4辆报废车。后委托楚某某将其中3辆报废车拆解以71000元卖出,将1辆尚可行驶的报废车以45000元的价格整车卖给同案被告人张某(已被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起诉)。2017年11月26日,经同案被告人何某甲(已被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起诉)联系,张某将该车以59000元的价格卖给温州建设集团***公司西乌珠穆沁旗分公司负责人张某乙,用做银漫矿业井下运送工人的通勤车。2019年2月23日,银漫矿业温州建设集团**公司西乌珠穆沁旗分公司发生22人死亡、28人受伤的重大责任事故。经查,涉事事故车辆即为本案涉案车辆。被告人主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报废车辆回收处理协议、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楚某某、何某乙的证言;3.同案被告人张某、何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导致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何轶坤
附:
1.被告人现住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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