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卫伟,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陈佳卿,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李卫伟与被告陈佳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李卫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30,000元。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7年9月2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每月还款5000元。借款后,被告未按约还款,现原告起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龙柏一村第二居民委员会及被告陈佳卿父亲陈建平向本院反映的情况来看,被告陈佳卿户籍地虽在上海市杨浦区辽源新村XXX号下,但其实际居住在上海市闵行区黄桦路XXX弄XXX号XXX室,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吴 艳
书记员:沈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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