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卫国,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法定代理人:孔惠(原告之妻),女,住山东省齐河县赵官镇大徐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成,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蓓,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丽,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保玲,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靖鲁,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
负责人:陶旭松,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钰,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负责人:谢川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莉娜,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玮桐,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万忠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素玲,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卫国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发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卫国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65元,由原告李卫国负担。
审判员:周一江
书记员:黄 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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