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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卿,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慧,上海恒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兵,男,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卿诉被告李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卿以已与被告李兵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茅玲玲
书记员:周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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