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厚冬,男,1979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国,上海金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上海金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亭赢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万堃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啸贤,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庆,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超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潘明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潘明华,男,197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被申请人:万堃鋆,女,1982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申请人李厚东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上列四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万元(人民币,下同)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亭赢工贸有限公司、上海超全工贸有限公司、潘明华、万堃鋆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姚洪涛
书记员:杨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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