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友生,男,1972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飞,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宇,男,1974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友生与被告张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友生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李友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友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友生负担。
审判员:梅丽华
书记员:周 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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