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友生与张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友生,男,1972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飞,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宇,男,1974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友生与被告张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友生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李友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友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友生负担。
  
  

审判员:梅丽华

书记员:周  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