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双成,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雷,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云磊,男,1993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军,上海烨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伟,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刘尊,男,199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李双成与被告赵云磊、衡伟、刘尊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双成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双成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双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双成负担。
审判员:庄玲玲
书记员:常 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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