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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成与赵云磊、衡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双成,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雷,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云磊,男,1993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军,上海烨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伟,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刘尊,男,199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李双成与被告赵云磊、衡伟、刘尊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双成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双成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双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双成负担。
  
  
  

审判员:庄玲玲

书记员:常  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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