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许淑霞(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秦君芳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许淑霞,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秦君芳。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淑霞、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君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自愿以20万元将诉争房屋卖与原告李某某,且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亦办至原告李某某名下,故本院确认双方转让房屋行为合法有效。依照房地产交易的有关规定,房地产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被告刘某某在承诺书、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笔录中均认可原告房屋房基在其土地证中的事实,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所转让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李某某将高碑店市房权证白沟
镇字第982210号房屋所有权证中所涉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至原告李某某名下。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自愿以20万元将诉争房屋卖与原告李某某,且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亦办至原告李某某名下,故本院确认双方转让房屋行为合法有效。依照房地产交易的有关规定,房地产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被告刘某某在承诺书、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笔录中均认可原告房屋房基在其土地证中的事实,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所转让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李某某将高碑店市房权证白沟
镇字第982210号房屋所有权证中所涉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至原告李某某名下。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秋丽
审判员:李志伟
审判员:李玲
书记员:刘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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