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吉良,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茂,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凤春,女,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李吉良与被告赵凤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吉良于2019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吉良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吉良撤诉。
审判员:屈年春
书记员:姚 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