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名武,男,195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妹、王天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耀宗,男,195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振,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名武与被告袁耀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名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需要调整具体诉讼事宜而申请撤诉,撤诉理由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名武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名武负担
审判员:朱慧勇
书记员:李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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