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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名武与袁耀宗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名武,男,195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妹、王天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耀宗,男,195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振,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名武与被告袁耀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名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需要调整具体诉讼事宜而申请撤诉,撤诉理由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名武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名武负担
  

审判员:朱慧勇

书记员:李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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