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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和美与上海锐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讯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和美,男,196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晨辉,上海明迈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锐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赵中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捷,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讯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段要辉。
  被告:北京网乐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赵晓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男。
  原告李和美与被告上海锐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讯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网乐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和美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9.67元,由原告李和美负担。

审判员:夏万宏

书记员:周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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