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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响与卜蜂总莲(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响,男,1981年4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民,上海陈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卜蜂总莲(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中路XXX号XXX号楼XXX层。
  法定代表人:李瑞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伟,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露,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响与被告卜蜂总莲(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民,被告卜蜂总莲(上海)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伟、马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355,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折薪5,094.25元。审理中,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05年8月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签订有多份劳动合同,双方于2016年8月23日签订了2016年9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聘用原告在电脑信息系统部工作,从事DDM技术岗位。原告的每月基本工资12,850元、职级津贴1,000元、餐费150元、电话费100元,合计14,100元。2019年2月2日得到年终奖8,300元。2019年5月6日被告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的最后工作日为2019年5月6日。原告认为原告应被告要求,将相应交接内容交接给被告指定人员的邮箱,但因原告在公司的各种账号及邮箱均被封,为了不影响被告的日常工作,原告通过私人邮箱交接了相应文件,发送给了被告指定人员。同时抄送给了公司高层领导董事长李瑞寒、大北区人力资源总监金成立、华东区人力资源总监高红、大北区电脑部负责人左宁。原告认为该行为完全合规。相应人员均属高层,不会泄露公司密码,且公司技术人员在收到密码后,也应即刻更改。同时,根据原告岗位责任,被告系统遭到病毒攻击并非原告职责范围,原告亦不应对相应侵害负责。因不服仲裁裁决,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卜蜂总莲(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处2019年3月6日ORC系统服务器遭到“勒索”病毒入侵导致系统瘫痪。原告岗位为DDM技术岗位,职责包括系统的备份和恢复,原告作为部门副经理以及ORC系统和服务器的管理员,对ORC系统数据进行备份是其责任。基于上述原因,原告被部门负责人要求留司查看,被告于2019年4月9日要求原告进行工作交接,要求为:1、交接范围为电脑部三名员工;2、交接方式为书面。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通过私人邮箱将保密信息发送给了无关人员。原告此举违反了保密协议,被告根据纪律管理政策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合法合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响曾系被告卜蜂总莲(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双方于2016年8月23日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工作岗位为DDM技术岗位。被告于2019年5月6日以原告在交接工作过程中,拒不按照华东区电脑部负责人的要求进行工作交接,并且违反保密协议,通过私人邮箱将掌握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应用系统的账号和密码发送到华东区电脑部负责人指定交接人以外的人员邮箱,根据公司纪律管理政策第2.1.1条,2.2.3条,2.2.3.22条,原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行为为由,解除了原告的劳动合同。2019年5月23日,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令被告支付原告: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5,000元;2.2019年未休年休假折薪5,094.25元。2019年7月24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未休年休假折薪5,094.25元,对原告的其余请求未予支持。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保密协议规定有: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非经授权或因工作需要,不得将包含商业秘密的纸质文件或电子数据形式的文件或其他形式的文件、信息复制、传播、损毁或以其他方式泄露,被告处电子网络系统的权限密码不得透漏给没有权限的员工或第三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公司纪律管理政策规定有违反保密协议,泄露公司机密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员工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再查明,2019年4月15日,被告处工作人员与原告进行谈话并制作了笔录。该笔录中原告自述其负责电脑部BIR和ORC以及JDA和POWERE2E系统应用的支持,2019年3月6日因ORC服务器中毒,公司苗总要给予其处分并离开电脑部,原告系统权限均被封。苗总要求原告把负责的相关工作交接给电脑部其他同事,包括谢添、邱炜、邬敬来三人。当日,苗总给了原告一张打印交接表,交接方式要求为书面交接。就为何将其掌握的BIR、ORC、JDA、POWERE2E的系统账号、密码发给指定人员之外的问题。原告称,因其在4月10日交接单中备注“从交接日期,本人对项目系统不负责任”的意见,苗总不同意接受。故在2019年4月15日原告通过私人邮箱将相关账号密码发给了谢添、邱炜、邬敬来、苗振环、董事长李瑞寒、北区人事负责人金成立、华东区人事负责人高红、大北方区电脑部负责人左宁。原告认为相应人员不是被要求交接的同事就是公司高管,有权知晓工作交接情况,且具有保密意识,不会涉及泄密。原告通过这种形式告诉所有邮件人员,工作已全部交接完毕,再出现问题不能由其负责。同时,原告在微信群中进行了告知,原告认为,公司苗总应当在收到后第一时间将密码进行修改。
  审理中,1.原告称,2019年4月15日其通过电子邮件交接的相关账户、密码原先仅由原告及其上级华东区负责人掌握,密码始终没有变过。原告如果休息,其上级会临时授权给顶替人员特定的密码范围。
  2.原告还称,被告处苗振环拒绝接受其移其在2019年4月15日的书面交接,导致其以电子邮件形式进行交接。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提供了:工作交接单两页,证明其当日书面交接遭拒的情况。被告对此针对不予认可,理由有三:一是原告在谈话笔录中自述其收到一张打印交接表,而非两张;二是原告现提交的表格中有明显涂改日期的痕迹,原写的交接日期为4月16日,后修改为4月15日;三是谈话当日,原告向谈话工作人员江晓荣发送了工作交接单的照片件,仅为一页,且内容仅有一行。原告称,谈话笔录中所称的一张实际为一份,且两张纸张页码连续;4月16日为笔误;照片在4月15日尚未填写完毕的情况下拍摄,拍摄原因已记不清。在4月16日谈话过程中,应谈话人员要求,原告向其发送了该照片。
  被告则提供了原告与2019年4月16日上午与谈话人员江晓荣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该日原告自行向被告发送的交接内容与其现提供的内容不一致,其中仅有一项内容。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因被告质证意见成立,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工作交接单真实性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经查明,原告通过个人外部邮箱向被告指定的3位移交人员发送了移交邮件,并将上述邮件抄送给非被告授权移交的4位公司员工,结合原告自述的原相关系统账号、密码的掌握情况,本院难以采纳原告所述的相关人员均有权知晓账号密码的主张,原告该行为显然违反与被告订立的保密协议,故被告依据其规章制度解除原告,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对仲裁裁决的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未休年休假折薪5,094.25元均无异议,本院对该项仲裁裁决内容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卜蜂总莲(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响2019年未休年休假折薪5,094.25元;
  二、驳回原告李响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  雯

书记员:李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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