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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啸咏与程国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李啸咏,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燕、方妮,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程国庆,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李啸咏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程国庆名下价值162万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啸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程国庆名下价值162万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啸咏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王欢群

书记员:周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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