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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暖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嘉暖,女,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嘉暖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李嘉暖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嘉暖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嘉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嘉暖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钱伟兰

书记员:朱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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