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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四容与上海九蜗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四容,女,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九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沈丽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女。
  原告李四容与被告上海九蜗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四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被告上海九蜗服饰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四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上海九蜗服饰有限公司支付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6,500元(计算方法5,500元/月×3个月);2.剩余4天年休假折算工资3,034.5元(年休假5天,已休1天)。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4日其入职上海九蜗服饰有限公司从事生产跟单工作,双方签订了有效期自2017年10月24日其至2020年10月23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在职期间每月工资5,500元。在试用期内,上海九蜗服饰有限公司从未提出其不符录用条件,而上海九蜗服饰有限公司在其工作已一年多之际,仅因效益不佳需减少员工,要求其自动离职,在其不同意后又以其“无法充分履行该岗位职责”为由,单方与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强制其进行工作交接,在交接时确定其尚有调休假2天、法定带薪年休假5天未休,但该司在发放工资时未按确定的假期天数折算并足额支付,故其申请了仲裁,在其请求未得到仲裁支持之际,诉至法院。
  上海九蜗服饰有限公司辩称,不接受李四容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其于2018年12月20日决定与李四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李四容没有充分履行好与供应商合作、保证货品准时入库和产品质量的岗位职责,致使所负责的四个供应商都迟延交货,且部分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其无法根据市场需要及时上架货品,给其造成了重大损失,故不同意支付李四容赔偿金。李四容在入职满一年后每年可享受5天年休假,因此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此后至离职之日折算可享受年休假0.8天,其已经支付了一天的带薪年休假折算工资758元,故不同意李四容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李四容于2017年10月24日进入九蜗(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生产跟单员工作,双方签订了有效期自即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主要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月工资5,500元等;当日,该司将《员工手册》交给李四容阅看,李四容在内容为“本人收到……《员工手册》……,已进行了认真的阅读,并已明白了解其中的全部内容,没有任何异议……”的《回执》上签名。
  九蜗(上海)科技教育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经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变更公司名称为上海九蜗服饰有限公司。
  2018年8月17日,上海九蜗服饰有限公司制定了《生产部工作流程及标准》,主要内容如下:1.开发中,跟单人员必须完全了解其负责款式的开发时间节点,在开发过程中各生产部人员要对其负责的款式严格监控,如发现异常及时解决;供应商提供的所有原材料,各跟单人员必须了解其大货生产状态,并记录在案。2.开发完成后,各跟单人员必须再次复核供应商开发的成品是否跟设计稿一致,须连同设计部相关人员检查其开发的货品质量、尺寸及缝制要求并记录确认意见,及时将相关意见反馈至相应供应商,商讨大货生产的可行性,各跟单人员应要求各供应商对其开发的货品进行书面明细报价等。3.生产前,生产部接到商品订单后,各跟单人员应对其负责的相关款式并结合前期确认意见及订货后客户反馈意见进行生产前全方面分析……必须对其即将寄送至供应商的参考样再复核一次……;在合同制定前,各跟单人员须预估其负责款的台产量……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4.生产中,所有跟单人员均须要求其负责的供应商将大货所有即将购买的面料及裁剪前匹条寄到公司确认;在工厂裁剪完毕后,所有跟单人员均须要求工厂提供裁剪报表,且对于特殊面料及敏感面料……在所有大货生产前,所有跟单人员需要求工厂主动提供排单计划及生产计划节点……首先要反推工厂计划的可行性,如有问题及时沟通,如无问题应严格按照工厂提供的计划表进行监控管理;所有跟单人员均须要求工厂在产品即将上线前通知各跟单人员,各跟单人员接受到通知后,必须要到现场开产前会议,将各款的要求传导至工厂;在产品刚上线时,各跟单人员需现场督导,争取把问题控制在前端;刚上线时,各跟单人员须要求工厂提供全码产前样,收到后及时复核缝制工艺及尺寸,如有问题及时调整,原则,产前样不确认,工厂不可裁剪,还须严格要求工厂按照公司的包装指引进行包装……5.出货前,跟单人员须要求工厂提前三天通知去工厂验货……在验货时必须严格按照AQL2.5要求进行检验……每次检验均须出具检验报告……所有入仓的货品,跟单人员须不定期的去仓库进行抽检等。庭审中,李四容认为《生产部工作流程及标准》颁布于2018年8月29日,与原工作流程及标准有两项不一致之处:1.上海九蜗服饰有限公司在该文颁布前没有“所有跟单人员均须要求工厂在产品即将上线前通知各跟单人员。各跟单人员接受到通知后,必须要到现场开产前会议,将各款的要求传导至工厂。在产品刚上线前,各跟单人员须现场督导,争取把问题控制在前端”这一规定,只是要求跟单员在产品生产的中期进行督导。2.其不知晓《生产部工作流程及标准》所涉AQL2.5标准的内容,只是根据产前样进行确认,款式一致就可以。
  庭审中,李四容做如下陈述:1.供应商为“览尚”、“亦涵”、“京欣”、“毓雅”均由李四容负责跟单,而且同期李四容负责跟单的供应商只有上述四家;2.根据合同“览尚”应于2018年6月28日交货,一部分大货实际入仓时间为2018年8月13日、延期交货46天,另有一款羽绒衫于2018年9月3日方入库;3.根据合同“京欣”应于2018年6月28日交货,实际入仓时间为2018年7月1日、延期交货3天;4.根据合同“亦涵”应于2018年6月28日交货,实际入仓时间为2018年6月29日、延期交货1天;5.根据合同“毓雅”应于2018年6月28日交货,实际入仓时间为2018年6月29日、延期交货1天;6.对上海九蜗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九蜗2018秋季度货品生产总结》中标题为“18秋异常款状况-1”、“18秋异常款状况-2”“18秋异常款状况-3”所载内容无异议,即“览尚”生产的卫衣、针织外套、针织长裤出现了存在面料浮毛、掉色隐患、大货罗纹有两个颜色、大货不是同一品质面料等异常情况,涉及9个品种;7.对上海九蜗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无异议,“览尚”送检的货品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8.对上海九蜗服饰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2017冬季货品质量问题处理办法》无异议,该办法载明:由于“览尚”生产的2018秋季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决定对相关货品或做8折处理、或做代销处理(如后期市场有反馈褪色等不良现象,将下架货品,封存一年后剪标退工厂)等;9.对上海九蜗服饰有限公司出具的《品质异常处理单》无异议,该单载明:由于“亦涵”生产的2018冬季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决定对108件产生做下架处理,封存一年后剪标退回工厂;10.在至上海九蜗服饰有限公司工作之前,有一段时间处于没有工作的状态。
  2018年12月20日,李四容收到了上海九蜗服饰有限公司送达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主要内容是:“……经部门和公司研究确认你无法充分履行该岗位的职责,依法与你解除原劳动合同,并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你应得的工资。原劳动合同将于2018年12月20日正式解除……”当日,李四容办理了离职手续,并填写了《员工离职手续清单》,上海九蜗服饰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在该表“人力资源行政部”一栏“年休假、调休等”处书写了“2天调休/5天年假”的内容(注:由财务叶志强签字),该表“部门初核”、“人力资源复核”一栏均无人签名;此外,李四容还填写了《员工离职交接表》,其中载明工资计算至2018年12月20日等内容。据此,李四容在上海九蜗服饰有限公司工作至2018年12月20日,上海九蜗服饰有限公司在李四容离职后向李四容支付了1天应休而未休的法定带薪年休假折算工资758元。
  2018年12月25日,李四容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要求上海九蜗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500元、支付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12月20日未休年休假4天的折算工资3,034.50元的申诉请求。仲裁委审理中,双方均确认生产跟单员主要负责选择供应商(公司决定)、生产进度跟进及生产质量把关。2019年1月29日,仲裁委做出了“徐劳人仲(2019)办字第21号”裁决,即:对李四容的全部申诉请求均不予支持。李四容对该裁决不服,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仲裁裁决书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在卷资证。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上海九蜗服饰有限公司并不是以李四容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与李四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而是由于李四容在同期所仅负责的四家供应商都发生了迟延交货,甚至“览尚”所生产的一部分货品交货迟延了46天,一部分货品(羽绒衫)甚至迟延时间更长,直至2018年9月3日才入库,而且“览尚”生产的货品有9个品种出现异常情况,比如面料浮毛等,经检测“览尚”生产的货品不符合相关规定,“亦涵”生产的货品也由于存在质量问题而致使所有产品下架、封存一年后方可退回工厂,由此上海九蜗服饰有限公司认为李四容没有充分履行岗位职责,给该司造成了损失。庭审中,李四容认为迟延交货很正常,且也未给上海九蜗服饰有限公司造成损失,但是本院认为李四容的意见不成立,且不谈“览尚”迟延交货46天甚至羽绒衫交货迟至2018年9月3日,必然会影响市场销售,仅仅从跟单员的职责来说,如果跟单员认为供应商迟延交货是正常的,那么她又怎么会充分履行自己的督导职责?如果所有供应商都迟延交货,上海九蜗服饰有限公司又如何能够根据市场需求上架?而且,从《生产部工作流程及标准》来看,跟单员理应在所有大货生产前要求工厂提供排单计划及生产计划节点,并反推工厂计划的可行性,如有问题及时沟通,如无问题应严格按照工厂提供的计划表进行监控管理,因此李四容以就迟延交货问题向上级领导汇报过为由,主张过错不在于其,本院不予支持,并且采纳上海九蜗服饰有限公司的意见,认为李四容确实未充分履行岗位职责;同时,本院认为无论是迟延交货后所导致8折处理或代销,还是由于产品质量的问题所导致的货品被封存一年,都必然会给上海九蜗服饰有限公司经济利益上的损失,该司因此与李四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李四容要求该司支付赔偿金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李四容于审理中自认在至上海九蜗服饰有限公司工作之前有一段时间处于无工作状态,因此依法其只能在入职上海九蜗服饰有限公司一年后方可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也就是说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其不享有法定带薪年休假,离职时该司财务所写内容并不构成双方的约定,李四容要求该司支付4天未休法定带薪年休假折算工资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李四容要求上海九蜗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16,500元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李四容要求上海九蜗服饰有限公司支付4天未休法定带薪年休假折算工资3,034.5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  清

书记员:林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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