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国嘉,男,199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梦婷,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磊,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丹东,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茹海桃,女,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李国嘉与被告王丹东、被告茹海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李国嘉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国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原告李国嘉负担。
审判员:金 渊
书记员:阮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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