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国宏,男,1986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季锋,男,1981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瞿军。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
原告李国宏与被告曹季锋、上海市奉贤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李国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国宏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胡耀群
书记员:黄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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