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芳芳,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国祥,男,1962年8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代理人:李晨伟(系被申请人之侄),男,198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申请人李国庆申请宣告李国祥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兄,被申请人患有XXX残疾等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代理人称,同意申请人的陈述及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兄,被申请人患有XXX残疾等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经上海科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李国祥患有精神发育迟滞,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未婚、无子女,父李开河(已去世)、母刘淦银,共生育3子,即李国庆(申请人)、李国祥(被申请人)、李国民(已去世),故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被申请人及其母同意申请人的上述申请。
上述事实,有户籍资料、病历、残疾人证、鉴定意见书为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经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及母亲同意由申请人作为其监护人,故申请人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李国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李国庆为被申请人李国祥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朱子银
书记员:邵嘉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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