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国祥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原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国祥,男,1962年2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西乡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西乡县骆家坝镇张家坝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612324196202044379。2002年至2016年7月22日担任骆家坝镇张家坝村村委会党支部书记。2016年5月2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西乡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2日被西乡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
辩护人乔锦昭,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国祥犯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陕0724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李国祥退缴于西乡县人民检察院的违法所得176565.26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李国祥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其贪污数额176565.26元有误、量刑过重,应当对其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乡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4刑初12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西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军林 审 判 员 :张小娟 代理审判员 :陈朝阳

书记员:: 王 瑶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