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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美与赵某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国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子寒,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李国美与被告赵某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国美于2018年10月8日申请撤诉,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国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沈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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