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国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子寒,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李国美与被告赵某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国美于2018年10月8日申请撤诉,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国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沈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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