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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联与晋州市冀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审原告李国联。
委托代理人刘金琢,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晋州市冀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和平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邓洪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双牛。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岳龙显。
委托代理人秘丙洲,男,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原告李国联与原审被告晋州市冀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岳龙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经本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0)晋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晋民监字第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李国联、委托代理人刘金琢,原审被告晋州市冀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双牛,第三人岳龙显的委托代理人秘丙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〇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晋州市冀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位于晋州市冀中花园小区二期北楼南面东头的12号车库交付原告李国联。

审判长 丁维奇
审判员 康爱兵
审判员 李慧敏

书记员: 闫悦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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