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李国联。
委托代理人刘金琢,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晋州市冀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和平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邓洪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双牛。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岳龙显。
委托代理人秘丙洲,男,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原告李国联与原审被告晋州市冀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岳龙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经本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0)晋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晋民监字第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李国联、委托代理人刘金琢,原审被告晋州市冀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双牛,第三人岳龙显的委托代理人秘丙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〇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晋州市冀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位于晋州市冀中花园小区二期北楼南面东头的12号车库交付原告李国联。
审判长 丁维奇
审判员 康爱兵
审判员 李慧敏
书记员: 闫悦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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