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国荣,男,196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柳静,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念小钦,女,198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荣与被告念小钦、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国荣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念小钦银行存款人民币2,021,0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国荣、案外人李某以自己名下的房屋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李国荣、案外人李某名下上海市奉贤区展园路XXX弄XXX号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念小钦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21,016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楠
书记员:瞿 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