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国辉,男,1987年3月1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锋,江苏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江苏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梅森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潍坊西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国,男。
原告李国辉与被告上海梅森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21元,减半收取计2,360.50元,由原告李国辉负担。
审判员:胡庆文
书记员:瞿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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