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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辉与鲜茶(上海)食品有限公司、赵翠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国辉,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霞,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鲜茶(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山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赵翠华,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男。
  被告:赵翠华,女,194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吴程,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斯祺,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辉诉被告鲜茶(上海)食品有限公司、赵翠华、吴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国辉负担。

审判员:王  未

书记员:鲍丹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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