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培娟,女,195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林,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皓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杰平。
被告:陈杰平,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杰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培娟与被告上海皓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杰平、上海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胡铁红
书记员:陈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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