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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淑与刘敏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培淑,女,1973年9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冬兰,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敏捷,男,1989年3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李培淑诉被告刘敏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9年4月1日裁定本案转普通程序。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培淑撤诉。
  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李培淑负担。

审判员:钱宏兴

书记员:叶  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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