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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增、江苏省金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审原告李某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小麻庄村人,住廊坊市广阳区。
原审被告江苏省金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三元巷7号16层。
法定代表人范广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金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员工,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代理人马荣镇,男,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厉国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审原告李某增与原审被告江苏省金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厉国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2011)廊安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院长张继斌

书记员: 赵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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