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士强,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四妹,女,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李士强与被告王四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李士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士强负担。
审判员:李 晶
书记员:钱雯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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