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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徐某某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斌,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倩,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徐某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某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妻子。被申请人因患有重症颅脑外伤,导致思维模糊,生活无法自理。经司法鉴定,确定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故请求判决宣告被申请人徐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李某某为被申请人徐某某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胶州路XXX弄XXX号XXX室。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徐某某系夫妻。被申请人因交通事故,致重症颅脑外伤,导致思维模糊。2017年4月14日,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徐某某进行XXX伤残程度、“三期”及民事行为能力评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徐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应评定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经司法鉴定,被申请人徐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妻子,现愿意承担被申请人的监护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从有利于被申请人利益的角度考虑,由李某某担任徐某某的监护人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李某某在担任徐某某监护人期间,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加以侵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徐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李某某为徐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  勤

书记员:翁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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