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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新与王林彪、王新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大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菁,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耘,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林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翰林,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新。
  被告:江镒蓥。
  法定代理人:王新。
  被告:王慧勇。
  被告:赵岚。
  被告:王梓漪。
  法定代理人:王慧勇。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翰林,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大新诉被告王林彪、王新、江镒蓥、王慧勇、赵岚、王梓漪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李大新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大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2.36元,由原告李大新负担。
  
  
  

审判员:阮广斌

书记员:黄秉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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