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大洲,男,1963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池锋,男,1980年9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总厨(上海)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池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方,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洲与被告周池锋、总厨(上海)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撤诉申请中明确表示拒绝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大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 锋
书记员:廖蔚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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