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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某与邹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大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兵善,监利县总商会法律服务中心主任,特别授权。
被告: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监利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简称:太平洋财保)。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津中路155号。
代表人:罗启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诗虎,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原告李大某诉被告邹某某、太平洋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大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兵善,被告太平洋财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诗虎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大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邹某某赔偿其各项损失143328元(庭审时征得被告太平洋财保的同意增加诉请49223元);2、被告太平洋财保在保险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1日13时50分,被告邹某某驾驶鄂D×××××号轻型货车沿监利县容城镇玉沙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至工业园路口右转弯时,遇他驾驶摩托车同向行驶,因被告邹某某疏忽大意导致两车相撞,造成他倒地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他不负事故责任。他受伤后,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颅内外伤等多处伤情,在监利县人民医院住院120天。出院后,他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80天,护理期为120天,后期治疗费15000元,营养期120天。
经查,邹某某驾驶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处购买交强险和三责险。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被告太平洋财保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其公司投保,同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但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对原告诉请过高的部分请法院依法核减。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提交的法医鉴定,因保险公司没有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且表示当庭不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财产损失的相关证据,本院以最终定损数据予以确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邹某某因过错侵害原告李大某导致其受伤致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三责险,故被告太平洋财保有按照保险合同理赔的义务。原告李大某的人身损失数额,本院结合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作如下认定:1、医疗费:49368元(其中:被告邹某某垫付了49223元)。2、后期医疗费:15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50元/天×120天=6000元。4、营养费:30元/天×120天=3600元。5、护理费:32677元/年(居民服务业)÷365天/年×120天=10743元。6、误工费:32677元/年(因被告未提出异议,酌定按居民服务业计算)÷365天/年×180天=16115元。7、残疾赔偿金:29386元/年×20年×10%=58772元。8、交通费:500元。9、精神抚慰金:3000元。10、残疾器具费:488元。11、财产损失:按定损的900元。合计:164486元。另原告李大某还支付了鉴定费1950元。被告太平洋财保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大某100518元。余下63968元,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在三责险范围内赔偿。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对原告李大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大某理赔款115263元。
二、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邹某某垫付款49223元。
二、驳回原告李大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67元,鉴定费1950元,合计5117元由被告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薛友源
审判员 朱斌
人民陪审员 蔡明珍

书记员: 胡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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