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与齐某、齐齐哈尔阳某热力集团万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新华保险职员,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明,
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齐齐哈尔四达铁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宝祥(系被告齐某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
齐齐哈尔阳某热力集团万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路34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551331607Y。
法定代表人:蔡锦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杨,
黑龙江广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齐齐哈尔市运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市建华区中华街自强委151组1-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3716620977Q。
法定代表人:王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该公司职员。
原告李某与被告齐某、被告
齐齐哈尔阳某热力集团万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被告

齐齐哈尔市运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明、被告齐某及被告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宝祥、被告
齐齐哈尔阳某热力集团万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杨、被告
齐齐哈尔市运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因房屋漏水应给付装修费10,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李某庭审时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赔偿因房屋漏水应给付装修费30,000.00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李某与被告齐某系上、下楼邻居关系,被告齐某新装修的房屋。2018年1月29日,被告齐某家房屋因暖气爆裂,导致6层住户和原告李某的房屋受损。春节期间,原告李某找被告齐某协商,但被告齐某拒绝赔偿。被告
齐齐哈尔阳某热力集团万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
齐齐哈尔市运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小区的管理部门,暖气漏水应负管理责任。原告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齐某辩称,原告李某所述被告齐某拒绝赔偿不属实,漏水之后被告齐某同意给10,000.00元。被告齐某房屋是刚买的,没入住暖气就爆裂了,不是新装修的。漏水被告齐某有责任,同意赔偿原告李某的损失。但是对诉讼请求装修费30,000.00元不认同,同意按鉴定意见赔偿。鉴定费、诉讼费不同意承担。
被告
齐齐哈尔阳某热力集团万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根据黑龙江省供热条例第53条规定,用户室内的供热设施是由住户履行保护义务。而本案属于住户室内的供热设施损坏,因此应当由住户承担相应责任。根据黑龙江省供热条例39条规定,擅自改装供热设施的,由此造成的损坏应由住户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
齐齐哈尔阳某热力集团万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不承担责任。
被告
齐齐哈尔市运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
齐齐哈尔市运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负责供热,不应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2,原告李某虽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但不符合重新鉴定条件,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附卷佐证;2.被告
齐齐哈尔阳某热力集团万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据2,系被告
齐齐哈尔阳某热力集团万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单方出具的说明,本院不予认定,对原告李某的质证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李某系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东小区19号楼1单元502室的业主,被告齐某系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楼××单元××室的业主。2018年1月29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楼××单元××室厨房内暖气管爆裂跑水,造成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东小区19号楼1单元502室房屋被水浸泡、屋内财产损失的后果。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申请对物品损失及恢复原状所需费用进行鉴定,经
黑龙江省仁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鉴定意见为“价格鉴定标的齐齐哈尔市建东小区19号楼1单元502室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水浸财产损失为人民币柒仟壹佰贰拾伍元整(7125.00)”。原告李某支付鉴定费35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但未交纳诉讼费,本院按原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本案爆裂跑水的暖气管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楼××单元××室厨房内,属于业主室内的供热设施,非公共管线,故因此给原告李某房屋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楼××单元××室业主被告齐某承担。被告
齐齐哈尔阳某热力集团万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
齐齐哈尔市运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损失的具体赔偿数额按照鉴定意见书确定的7125.00元支持为宜。
综上所述,原告李某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李某赔偿财产损失费7125.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7.00元,由被告齐某负担18.00元。鉴定费3500.00元,由被告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耿鸿雁

书记员: 刘菲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