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琛,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友重机械减速机(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藤井一志(FUJIIKAZUSH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仕海,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住友重机械减速机(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受理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正恺
书记员:宓秀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