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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住友重机械减速机(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琛,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友重机械减速机(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藤井一志(FUJIIKAZUSH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仕海,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住友重机械减速机(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受理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正恺

书记员:宓秀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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