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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祥与上海象宇物流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天祥,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珂,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嫣妮,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远,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上海象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顾大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哲明,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新红,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
  原告李天祥与被告姚远、被告上海象宇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林新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李天祥因需另行收集证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天祥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天祥负担。

审判员:钱关兴

书记员:金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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