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天祥,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珂,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嫣妮,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远,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上海象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顾大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哲明,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新红,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
原告李天祥与被告姚远、被告上海象宇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林新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李天祥因需另行收集证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天祥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天祥负担。
审判员:钱关兴
书记员:金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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