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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太海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19〕3438号

被告人李太海,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61974********,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村**。2016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1月4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4日因盗窃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8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4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太海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李太海尾随被害人林某某进入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号***猪肉店内,趁被害人不备,盗窃了其挂在婴儿手推车上袋子内的钱包一个和iPhoneX手机一部。得手后,李太海用雨伞挡住盗得的物品离开猪肉店。

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被盗的苹果iphoneX手机价值人民币62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太海的供述;2.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3.书证;4.勘验、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太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太海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欧阳海明

检察官助理:梁士强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太海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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