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威利与张立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威利,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花,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立胜,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
  原告李威利诉被告张立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李威利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威利撤诉。
  本案免于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陈娟娟

书记员:姜厚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