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威利,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花,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立胜,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
原告李威利诉被告张立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李威利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威利撤诉。
本案免于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陈娟娟
书记员:姜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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