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娜,女,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上海沃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雪晴,上海沃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大金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诉讼代表人:吕向东,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尚聪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华,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超,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保德盈创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北兴村凤西路XXX号XXX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诉讼代表人:张之禹,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保德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皓,男,该企业工作人员。
原告李娜与被告深圳市中大金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保德盈创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李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士锋
书记员:张 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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