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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唐某未来蔚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杨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爽,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未来蔚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区大里路西侧唐城壹零壹311楼1单元1号。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MA07U0BG8A。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某市。

原告李某与被告唐某未来蔚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蔚某教育)、杨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来蔚某教育、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应退学费款10929元及押金3000元,共计13929元,并自立案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39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0日,原告李某为其子王唯丞在二被告开办的唐某未来蔚某婴幼公学上幼儿园并交纳上学押金3000元;2017年12月18日,原告又为其子王唯丞交纳2017年12月及2018年度学费49116元。2018年度,王唯丞在3、4、5、6、7、8、9、11月份均上学出勤10天以上,学费无结余。在2018年度-2019年度共结余学费10929元。2019年起,原告之子王唯丞不再从二被告开办的幼儿园上学,之前上学所结余的学费10929元及押金3000元,应予退还原告。但二被告至今一直未向原告退还上述钱款。现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来蔚某教育、杨某书面答辩承认原告李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被告已与各位债权人当面做了核实,双方共同签署了《拖欠应退学费表》,表中第八号为原告李某,其诉讼主张的数额与表中被告确认的数额相吻合。但认为原告李某主张的利息部分,应该在生效的法律判决后,未能按期履行偿还期限时,依法才能产生利息。被告另表示这次的欠债原因,系被告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所造成,被告会奋力工作,节省费用开支、节衣缩食,千方百计予以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未来蔚某教育、杨某承认原告李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李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李某为其子王唯丞在二被告开办的唐某未来蔚某婴幼公学上幼儿园并交纳学费及押金,现因被告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原告之子转园,被告对此无异议,对尚拖欠原告的学费及押金13929元,被告未来蔚某教育应予返还。被告杨某作为被告未来蔚某教育法定代表人自愿承担此费用,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李某要求被告未来蔚某教育、杨某共同返还学费等费用共计13929元及逾期利息,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某市未来蔚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学费及押金人民币13929元,并自2019年2月27日起以139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计74元,由被告唐某市未来蔚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静

书记员: 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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