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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龙,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紫薇,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撤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李某上诉认为,上诉人是系争房产的被安置人,且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中。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以至于自己的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和居住权受到了损害,为此,起诉人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依法将此案发回一审法院受理。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需要符合相关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应当是案件中有独立请求权或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起诉人要求撤销的(2018)沪0113民初21693号民事判决书系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起诉人并非是(2018)沪0113民初21693号一案中适格的第三人,故起诉人不具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上诉人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故上诉人主体不适格,原审法院据此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虞恒龄

书记员:杨庆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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