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婷婷,女,199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梅,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泓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唐雅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琴丽,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婷婷与被告上海泓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李婷婷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婷婷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婷婷负担(已付)。
审判员:陆望舒
书记员:邵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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