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婷婷,女,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内蒙古赤峰市人,住赤峰市元宝山区,无业。2010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军利,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婷婷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婷婷及其辩护人郭军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婷婷与被害人马某共同租住在本市雁塔区王家村,2010年12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李婷婷趁被害人外出之机,将马某卡号为62×××14的农业银行卡盗走,在中国农业银行曲江支行将马某银行卡内的28000元现金转入自己卡号为62×××19的农业银行卡内,并支取现金300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并已返还被害人。2010年12月31日李婷婷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婷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证据: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撤案申请、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扣押、返还物品清单、领条、银行明细单、农业银行储蓄卡;2、被害人马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婷婷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婷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且被害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综上,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深,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且有监管条件,可适用缓刑。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婷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已缴纳)。
二、作案工具卡号为62×××19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一张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兰喆
人民陪审员 刘玉秀
人民陪审员 马庆华
书记员: 毛宏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