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存国,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强,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斌,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李存国与被告朱斌、朱敏、陈杏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存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强、被告朱斌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敏、陈杏仙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存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建房款人民币(币种下同)215,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朱斌于2013年8月取得建房审批手续,其父亲朱勤农出面与原告签订建房协议,完工后,朱勤农写下欠条,欠建房余款215,000元。2018年5月26日,朱勤农死亡。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朱斌支付建房款。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交村委会证明、人口登记信息、建房申请审核表、建房协议、欠条、完工照片作为证据。
被告朱斌辩称,宅基地是我一个人的,我父亲没有经过我同意在我地上建房。我父亲和原告共同侵犯我权利,我不知道建房的情况,也不知道谁来承担建房款。房子本来就不应该造,既然造好了,双方都有过错,我同意承担建房款的一半,另一半由原告自己承担。
经庭审质证,本院查明如下事实:朱勤农为被告朱斌父亲,于2018年5月26日因死亡注销户口。本市浦东新区大团镇周埠村11组被告朱斌所在宅基地需要建房,申请人为朱斌,2013年政府部门审核通过。2014年11月,朱勤农与原告签订建房协议,完工后,2018年1月,朱勤农写下欠条,欠建房余款215,000元。
上述事实,由双方陈述,以及经庭审质证的由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建房所欠原告建房款215,000元属实。房屋宅基地权利人为被告朱斌,根据建房申请审核表记载,被告朱斌属申请人,其自认申请事项的存在,且建房期间被告朱斌曾至施工现场,故对被告朱斌提出的其不同意建房不知道建房的说法本院不予采信。朱勤农作为朱斌的父亲,根据农村习惯,朱勤农出面签订建房协议并出具欠条系情理之中,从法律上讲,父子之间属于代理关系,而代理行为的承受者系被代理人朱斌,况且房屋已经建成,受益人为朱斌,故被告朱斌有义务承担欠条确定的给付义务。被告朱斌提出未经其同意建房,故原告有过错,一半建房款由原告自己承担的意见,无法律根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存国建房款215,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262.50元,由被告朱斌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 进
书记员:姜 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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