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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存有与韩玉河、张家口市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存有。
被告韩玉河。
被告张家口市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英。
委托代理人宋辉,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莹虹,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建国。
委托代理人冯德亮,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林,公司职员。

原告李存有诉被告韩玉河、张家口市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公司)、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存有及被告南海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二建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玉河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到10月,原告李存有在桥西区南海帝景苑工地从事钢筋制作与绑扎工作,该工程是南海公司开发,由二建公司负责承建,被告韩玉河挂靠二建公司负责施工。原告李存有受雇韩玉河工作。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三张结算单,南海公司提供的建设施工合同证实。
原告主张自己所做工程总价款50200元,被告韩玉河已支付27000元,还剩23223.45元未支付。原告提供韩玉河所写欠条一份、三张结算单证实。被告南海公司认为,该证据没有南海公司签章,与南海公司无关。被告二建公司认为该证据没有二建公司的签章,与二建公司无关。三份结算单显示的项目不全是被告韩玉河挂靠二建公司承包南海项目的工程,该部分与二建公司无关。另外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和交通费未提供证据,二被告表示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李存有受雇于被告韩玉河在桥西区南海帝景苑工作,双方已建立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已履行完毕全部劳务,被告韩玉河应当及时将劳务费付清。因被告韩玉河所写欠条中写明“今欠李存有人工费23000元(贰万叁仟元整),南海帝景苑工地”,原告提供的结算单也只能说明全部劳务的总款数,故应以被告韩玉河所写欠条确定的数额23000元为准。因被告韩玉河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的这一主张予以支持。二建公司作为韩玉河施工的挂靠单位,应当以韩玉河承揽工程的总工程款为范围,对原告李存有支付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因二建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原告李存有所做劳务非其承包施工范围,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南海公司作为发包方,与原告无直接劳务关系且已经结算清全部工程款,原告要求南海公司承担劳务费的连带清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交通损失因未提供证据且被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玉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存有剩余劳务款23000元。
二、被告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劳务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被告韩玉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田海东

书记员:任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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