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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有与上海利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孟有,男,196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强,男,1970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周红,女,197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利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四团经济小区B区B座9号。
  法定代表人:周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孟有诉被告李强、周红、上海利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劲松

书记员: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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