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季平,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宾,上海予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忻浩,上海予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雪,女。
原告李季平与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以其与被告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上述理由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季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李季平已预缴525元),由李季平负担。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谢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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