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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季芳与上海世盟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壹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季芳,女,197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权,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世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万本和。
  被告:上海壹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欧丽芳。
  原告李季芳与被告上海世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盟公司)、上海壹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若公司)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世盟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季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周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世盟公司、被告壹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季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壹若公司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拖欠的租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81,578元;2、判令壹若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8,157.8元;3、判令世盟公司对壹若公司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壹若公司支付律师费9,000元。事实和理由:李季芳与世盟公司、壹若公司于2016年1月签订《商铺返租合同》一份,约定李季芳将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槎溪路792弄1层商铺(以下简称系争商铺)的使用管理权返租给世盟公司、壹若公司,世盟公司、壹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李季芳支付相应费用。协议签订后,世盟公司、壹若公司即持续将涉案商铺进行出租,定期收取租金。但世盟公司、壹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李季芳2018年度租金,李季芳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世盟公司、壹若公司未作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季芳系系争商铺的权利人,房屋建筑面积为58.25平方米。2016年1月,李季芳(甲方、返租方)与世盟公司(乙方、承租方)、壹若公司(丙方、承租方)签订《商铺返租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系争房屋返租予乙方和丙方。返租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第一年租金收益已提前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间,乙、丙方承诺该物业的保底租金收益为该物业销售价格即3,631,579元的5%即181,579元,超出5%部分双方按比例分成,甲方收取90%,乙方收取10%。如实际租金收益不足该物业合同销售价格的5%,差额部分由乙、丙方予以补足。丙方应于租期开始前15日内向甲方支付六个月的租金90,789元,以后在下六个月租期开始前15日内支付六个月的租金。乙方监督丙方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并承担连带责任。如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租金,逾期时间在一个月内的,丙方应按逾期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超过一个月,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损失)由丙方承担。合同另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壹若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17日、2017年9月5日支付李季芳租金收益86,249.55元、95,328.45元,即将租金收益支付至2017年12月31日,后再未支付。故李季芳涉讼。
  另查,1、李季芳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9,000元。2、李季芳曾于2017年9月5日起诉至本院要求壹若公司承担逾期支付2017年度租金收益的违约金,并要求世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沪0114民初13137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其诉请。
  本院认为,李季芳与世盟公司、壹若公司签订的《商铺返租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查明的事实,壹若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再未支付租金收益,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李季芳要求壹若公司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租金收益181,578元及违约金18,157.8元,未违反合同约定,本院均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9,000元,根据合同约定,因壹若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李季芳律师费损失的,应由壹若公司承担,故李季芳要求壹若公司支付律师费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根据合同约定,世盟公司应监督壹若公司按期足额向李季芳支付租金并承担连带责任,故李季芳要求世盟公司对租金收益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诉讼中,世盟公司、壹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开庭审理,其放弃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壹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季芳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租金收益181,578元;
  二、被告上海壹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季芳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8,157.8元;
  三、被告上海世盟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租金收益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上海壹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季芳支付律师费9,000元。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31元,保全费1,564元,合计诉讼费5,995元,由被告上海壹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少云

书记员:张  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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