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代理人陈秋红,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牛某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牛乃敬,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牛乃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申请人杨继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济南牛某农产品有限公司、牛乃敬、杨继鹏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非诉财产保全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三被申请人济南牛某农产品有限公司、牛乃敬、杨继鹏价值30万元的等额财产或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志刚
书记员: 崔诗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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