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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涛与缪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学涛,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欢欢,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缪雄,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李学涛诉被告缪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学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欢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缪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学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未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每月400元,自2017年9月1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7月15日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对利息、逾期利息作了详细的约定,被告行为已严重违反借款协议的约定并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缪雄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7月15日,被告出具借条,载明:因生意周转今借到李学涛现金2万元,此款于2017年9月14日之前还清。同日,被告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李学涛现金2万元。
  以上事实,由借条、收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2万元的借款关系,本院根据借条、收条及原告的陈述,对此予以确认。被告未提供还款证据,故本院认定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未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亦未约定逾期利率,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逾期利息,本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逾期之日开始起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缪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学涛借款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缪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学涛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9月15日起算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元(原告李学涛已预交),由被告缪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周一江

书记员:金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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