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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茹与张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学茹,秦皇岛市交通局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来升,河北王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素珍,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臧秀玉,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学茹诉被告张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庆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审理的(2015)秦开民初字第875号民事案件中,原告李学茹向被告张素珍主张偿还140万元借款,该140万元借款中已包含本次诉讼中原告李学茹主张的40万元借款,本院对140万元借款中的100万元借款作出判决。被告张素珍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现尚在审理期间,故本案原告李学茹提起的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学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李学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庆华

书记员:郑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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